股票代码:600847 股票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1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5月6日,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相关条款公告如下:
一、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原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超出下列比例或金额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涉及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单笔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30%以下,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以资产抵押对外提供担保的,适用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三)贷款: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贷款金额应累计计算。
(四)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时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或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五)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投资涉及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单笔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30%以下,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以资产抵押对外提供担保的,适用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三)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贷款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贷款金额应累计计算。
(四)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时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或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五)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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